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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十二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
2015-06-10 09:13   审核人: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15  026

    

各学院: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规划(2013-2017年)》的有关规定要求,为搭建辅导员多岗位锻炼平台,推进高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经研究,全国高校辅导员研究会决定开展第十二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我校开展此项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申报

    辅导员国内交流活动,是辅导员锻炼提高的好机会,为此,学校决定光电学院、机电学院、材化学院、电信学院、经管学院、计算机学院各选派一名辅导员报名交流;同时,这六个学院每学院接收一名其他高校的辅导员交流工作。

二、推荐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2.善于创新、勤于思考,不断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载体,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3.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者优先)。

4.从事学生工作至少两年以上,且目前担任二、三年级辅导员,身体健康。

5.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

1.616日起,申报者登陆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依据发布的各高校岗位信息,填写《第十二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并于620日交至学生处教育管理科322办公室。

2.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将根据岗位供需分配名额,确定最终交流人员,并于630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予以公布。

3.交流辅导员根据派出高校和接收高校安排开展交流工作,原则上为3-6个月。

4.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要遵守接收高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其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发放;接收高校要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其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5.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要向其派出高校、收高校和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学生处联系人:李茜            联系电话:86173113

 

 

 

                                                  

 

 学生工作部(处)

  201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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