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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业大学心育员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2008-09-23 10:15   审核人: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08 066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心育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第三条 心育员负责做好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的统筹安排工作。做好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总结;指导其他辅导员对学生开展经常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班级心理委员、舍长(心理信息员)的培训培养工作;建立本院(系)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跟踪、回访工作。

第四条 心育员要加强与心理咨询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加强与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辅导员的联系沟通,确保从多方面保持信息畅通,加强工作效果。

第五条 心育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水平。心育员应该积极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推荐,学生处审核,选派部分心育员接受专业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并考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证书,经费由学校在确认其取得相关认证后予以报销。

    第六条 心育员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后,要在学校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要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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