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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高考期间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6-06 09:32   审核人: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17 032

学 生 处

各学院:

    为做好 2017年高考期间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坚决杜绝高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参与替考等作弊行为,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及陕西省2017年高考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现就高考期间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是维护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维护高等教育声誉和形象、爱护广大学生的需要,各学院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学院要明确1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高考期间(6月7日—8日),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不得请假,确需离校外出的,所在学院要核实原因,严格审批手续(需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时要准确掌握请假学生高考考试时间段的去向。6月7日、8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各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在校学生逐一清点,确保学生在校。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查。对于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要立即调查情况,并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发现疑似替考者必须立即上报。

    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各学院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到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危害性。对参加高考作弊的学生,一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管理不严、不认真清点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请各学院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要求知晓率达到100%,切实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各学院须在6月9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工作部(处)     招生就业处     研究生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告全体学生书.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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