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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部 |
编号: 2018 037 |
学 生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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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
为做好2018年高考期间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高考正常秩序,坚决杜绝高校在校学生违规参加高考和参与替考等作弊行为,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高考期间高校在校学生管理的通知》(陕高教生办〔2018〕6号)的要求,现就高考期间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是维护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公正、维护高等教育声誉和形象、爱护广大学生的需要,各学院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高考期间的学生管理。
二、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各学院要明确1名主要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点名核查工作。高考期间(6月7日—8日),在校学生原则上一律不得请假,确需离校外出的,所在学院要核实原因,严格审批手续(需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同时要准确掌握请假学生高考考试时间段的去向。6月7日、8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各学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在校学生逐一清点,确保学生在校。对在校外实习的学生,要通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清查。对于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要立即调查情况,并按照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发现疑似替考者必须立即上报。
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各学院利用各种载体,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学生认识到参与高考作弊对社会、对自身的危害性。对参加高考作弊的学生,一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管理不严、不认真清点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替考舞弊者,除追究替考者的责任外,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学院将此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在校学生(包括研究生),要求知晓率达到100%,切实做好高考期间学生管理工作。各学院须在6月6日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8年5月2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