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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10-12 19:43   审核人: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19  028


   

各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新资助政策,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8-201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的分配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通知要求,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详见附表)。请各学院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二、评选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属于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上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

三、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阶段(各学院贫困生认定结束至1017日)

各学院组织参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各学院评审阶段(1018日—1025日)

各学院评审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025日前汇总相关资料电子、纸质版交至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郭克,联系电话:029-86173076)。汇总表的纸质档应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

(三)、学校评审阶段(1025日—1031日)

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各学院材料并进行评审,同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各学院报送的资料内容及顺序

1、学生申请书(必须是手写稿,纸张为A4,一张即可);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1);

4、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需加盖各学院和教务处公章;

5学生所在年级本专业上一学年全体同学学习成绩排名表;

6、各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7、《2018-2019学年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2);

8、学院公示情况照片(电子版)。

9、附件12均要求学生填写纸质版一式一份,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附件2需另附电子版;

五、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要成立评定小组,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应由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认真做好获奖候选人推荐工作。

(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大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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