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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通知
2021-06-08 14:44   审核人:

  

学生工作部

编号: 2021  010

    

 

各学院:

诚以立身,信以致远。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公民道德的基本要求之一,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现就在学生中开展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诚信教育

请各学院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年级大会在学生中扎实开展诚信教育,带领学生认真学习《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西安工业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西安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和《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号召学生筑牢底线思维,了解考试作弊的危害性和诚实守信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考风考纪氛围。

二、强化法制教育

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考试作弊越来越隐蔽,考试前各类与考试相关的QQ群层出不穷,学生甄别能力有限,部分学生抵御诱惑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学生管理干部深入学生,细致开展法制教育。《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法条如下: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节选见附件1.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新时代文明大学生”倡议书》见附件2.

三、工作要求

1.扎实开展考试作弊隐患排查工作。各学院要加强学生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建立良好的信息反馈渠道,发挥安全信息员作用,及时发现各类与考试作弊相关的安全隐患,在学生中开展教育引导,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学工部、教务处和保卫处。

2.考风考纪教育全覆盖。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工作,召开专题工作布置会,制定详实工作计划和方案,工作落实落细,注重实效,考风考纪教育做到全覆盖,并与学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附件3,学院留存)。

3.加强期末考试期间学工干部巡考工作。各学院学工干部要提前了解学生各类考试安排,提前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在每场考试开考前10分钟和考试中间要深入考场,加强巡考,强调考场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

4.各学院6月21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交至学生管理科(行政楼401室),电子版(总结和活动照片)发至邮箱:guanlike320@163.com.

 

 

 

 学生工作部(处)

 2021年6月8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节选.doc已下载
附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新时代文明大学生”倡议书》.doc已下载
附件【《诚信考试承诺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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