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每学年以文件形式下发学习成绩优异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后,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申请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在各学院认真评选的基础上,将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在经教育厅审批通过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