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陕西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陕教贷﹝2007﹞5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陕教贷﹝2012﹞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负责我校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资助中心的相关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按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及咨询。
5.负责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的初步认定。
6.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录入/办理合同回执单,并将回执单及时录入国家开发银行系统。
7.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
8.及时统计并向相应的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学籍变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职责
1.向本学院学生宣传、讲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2.接收本学院学生的借款预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学院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3. 编制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资助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收录贷款受理证明、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7.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冲减学费、助学贷款催收和追索工作。
8.向资助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学校交办的其他资助贫困学生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我校在读本专科学生;
5.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二)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我校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生源地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最终的审核认定。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我校陕西籍在校学生,每年5-6月集中接受学校组织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格的初步审核。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在线申请(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或https://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于当年6月20日至7月底到家庭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人填写统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借款申请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第六章 贷款贴息、本息回收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三年期间(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至毕业后第三年的8月31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本金偿还。从宽限期的当年开始到合同到期终止日的期间内,每年的12月20日除自负利息外还要按还款合同条款的第三条“贷款本金还款计划”分期偿还本金,贷款到期的最后一年的9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还要偿还最后一次本金。
2、贷款利息偿还。自毕业当年起,每年12月20日正常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9月20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借款学生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个工作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委托代理行将从中代扣。借款学生如发生专升本、考研等需要延长贴息终止日期及延后宽限期的,应在取得录取通知书后立即与县资助中心联系,进行就学信息变更、还款计划变更。如未及时进行变更的,产生的利息由学生本人承担。
3、提前还款。每年1-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至少一笔合同,一笔合同不得拆分提前还款。需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应于每年1-10月的10日前联系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提交申请时即可查看应还本息金额。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月份的15号之前,将应还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在申请当月30日后,可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查询提前还款情况。
第十七条 每年毕业生离校前,贷款毕业生应签订还款承诺书,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更新个人信息、进行毕业贷款确认。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申请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银行将收回全部贷款。
2.未按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将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履行行为已载入全国个人征信系统。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导致今后不能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信用卡,并影响在有关单位就业时的诚信审核。
4.对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将在不通知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媒体公布违约学生的诚信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各学院(工业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全面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对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敷衍塞责,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登陆国家开发银行网站(http://www.cdb.com.cn)查阅、下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