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取得学籍的本科生。
第三条 原则:
(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犯罪,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手段篡改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学生在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服从管理或违反实习单位有关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煽动、组织、聚众滋事,破坏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到15学时以上,30学时(含3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到30学时以上,40学时(含4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到40学时以上,50学时(含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到5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制造混乱,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酗酒、起哄、摔砸酒瓶等物品影响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他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违反道德行为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威胁手段逼迫他人与自己谈恋爱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传播淫秽录像等淫秽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提供虚假信息用于牟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术诚信者,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影响和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医疗费、营养费等)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打架,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致伤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期间累计打架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褊袒一方,使事态发展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打架后,又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滋事,凡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视后果程度,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打架后,不通过组织解决,“私了”并勒索钱财或威胁当事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建筑物、教室、宿舍通讯网络线路和相关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制作或登录非法网站,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
(二)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
(三)破坏网络设备、线路,擅自拆装网络设备者;
(四)盗用他人名义在网上发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盗用他人网址、帐号的;
(六)拍摄与学校有关的涉密、涉及他人隐私、侵犯学校或师生名誉等相关音频、视频、图片、文件(文字)等信息,未经核实及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直接或间接发布到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媒介上,给学校或个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夜不归宿三次以上或私自在外租住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宿舍楼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明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盗窃、诈骗、冒领、侵占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案值1000-3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勒索、敲诈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十七条 对以各种形式(包括网络)进行赌博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公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强行干涉他人自由者;
(二)对同学和教职工进行诬蔑和造谣诽谤,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凡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者;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件者;
(五)违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吸食、贩卖毒品者;
(七)违反国家及学校的保密规定者。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包庇他人或无理狡辩者;
(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违纪再犯者;
(五)因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章 实施纪律处分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相关处理:
(一)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
(二)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得参与评优及奖学金评定;享受国家贷款、国家奖助学金者,处分期限内,停止其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三)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
(四)屡次违反校纪校规,经教育不改者;同一违纪行为再次被处分者;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其所在学院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联合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对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学生一切待遇,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在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10日后由保卫处、学院协助处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负责会同各有关方面处理;
(六)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学生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受处分者和与该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或应知道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一)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1. 所受处分达到解除期限;
2. 能正确认识、认真反省、弥补自己所犯的错误;
3.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再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1. 纪律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书面材料;
2. 填写《西安工业大学大学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审批表》;
3. 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依据解除条件研究决定是否解除;
4. 符合解除条件的,学院将解除纪律处分的材料本科生报学生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延长其处分期限,将相关材料本科生报学生处、研究生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5.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以上处分”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违反纪律行为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